《信訪工作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,全面融合國務院《信訪條例》,充分吸收黨的十八大以來信訪工作理論成果、制度成果、實踐成果,對新時代信訪工作作了系統安排和全面規范。與國務院《信訪條例》相比,主要有四個方面創新發展。
(一)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領導。堅持黨的全面領導,是做好信訪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根本保證,必須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、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。《條例》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,開宗明義將黨對信訪工作的領導寫入法規,對新時代黨領導下的信訪工作格局作出全新界定,明確了黨領導信訪工作的體制、機制。縱觀整個《條例》,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領導貫穿始終。
(二)實現信訪工作領域全覆蓋。《條例》是一部兼具實體法、程序法、組織法三類法規規范內容的綜合性黨內法規,又具有行政法規的性質。一是信訪工作主體全覆蓋。從國務院《信訪條例》僅適用于行政機關,擴展到黨的機關、人大機關、行政機關、政協機關、監察機關、審判機關、檢察機關,以及群團組織、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所有開展信訪工作的主體。二是信訪事項類別全覆蓋。基于工作主體的變化,《條例》規范的信訪事項擴展到建議意見、檢舉控告和申訴求決三大類,適用復查復核程序的只是申訴求決類六種處理情形中的一種,明確具體處理規定,對其他類型事項的處理作出原則性、指引性規定。三是信訪工作管理全覆蓋。較國務院《信訪條例》重點規范信訪事項處理程序,《條例》對各級黨委如何領導信訪工作,各級機關、單位如何開展信訪工作、處理信訪事項,信訪人如何提出信訪事項,以及信訪工作體制、保障、監督和信訪秩序維護均作出明確規定。
(三)系統總結提升信訪制度改革成果。《條例》對黨的十八大以來一系列信訪制度改革成果進行系統整合,總結固化提升了網上受理信訪,訴訪分離,依法分類處理,調解、和解,多元化解,信訪部門與政法機關、紀檢監察機關、組織人事部門、巡視巡察機構工作銜接,信訪工作督查,信訪工作考核,信訪部門“三項建議”,信訪情況報告等一系列工作機制,進一步優化信訪事項處理程序,有利于更好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、維護社會大局穩定。
(四)健全完善信訪工作監督體系。《條例》突破國務院《信訪條例》僅規定信訪部門督辦特定事項的局限,吸收了《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》的有關內容,進一步豐富監督手段、強化幽督力度,構建起包括監督責任、監督體制、責任追究在內的較為完整的監督體系,為信訪工作平穩運行提供了有力保障。